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15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范善增,男,194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翠娟,女,194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穆雄铮,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文妍,女,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再审申请人范善增、张翠娟因与被申请人穆雄铮、李文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善增、张翠娟申请再审称:(一)2013年9月1日之后的物业管理费和有线电视费系范善增、张翠娟支付,穆雄铮、李文妍交付房屋之前产生的上述费用理应由穆雄铮、李文妍承担。(二)双方产生纠纷系因穆雄铮、李文妍未按合同约定迁出户口,户口迁出后又拒绝交房拒绝支付违约金所致,使范善增、张翠娟没有支付房屋尾款的机会。后范善增、张翠娟已在法院判决的期限内付清了房屋尾款,故范善增、张翠娟仅应承担穆雄铮、李文妍迁出户口第二日起至穆雄铮、李文妍提起诉讼之日止,即2013年9月14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范善增、张翠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房屋内的户口未迁出并不影响房屋物的交付,范善增、张翠娟以户口问题及穆雄铮、李文妍未承担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为由拒收房屋,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双方未能在2013年9月1日交付房屋的责任及后果均应由范善增、张翠娟承担。故2013年9月1日之后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和有线电视费理应由范善增、张翠娟承担。范善增、张翠娟未按双方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支付房屋尾款,显属违约,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应付款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范善增、张翠娟主张仅应承担2013年9月14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范善增、张翠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范善增、张翠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李 烨
审判员 张心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伯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