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298号原告王帮磊,男,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段志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帮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帮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帮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王帮磊负担。
审 判 长 史 晶
代理
审判员 徐艳芳
人民陪审员 孟庆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放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