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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425号

李向阳与林旺、林宏健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向阳,林旺,林宏健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李向阳,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叶县人,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人:林旺,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执行人:林宏健,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执行李向阳与林旺、林宏健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林旺、林宏健的银行帐户无存款或无开户记录;经向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林旺、林宏健名下均无房产土地相关登记;经向福建省工商局、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未反馈林旺、林宏健有企业注册、车辆等相关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林旺、林宏健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123执4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连国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