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民终772号上诉人闫月香,女,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上诉人闫月香不服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请求撤销(2016)晋0581民初1275号一审法院的裁定,依法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有所不同,依法应予立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275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高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晓彬
审判员 李先翠
审判员 田继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