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013号原告段祥,男。被告李少春,男。被告白虎,男。
原告段祥诉被告李少春、白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娜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