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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3013号

段祥与李少春、白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祥,李少春,白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013号原告段祥,男。被告李少春,男。被告白虎,男。

原告段祥诉被告李少春、白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娜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