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836号之一
原告:唐山市鸿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胡各庄镇东胡村。
法定代表人:麻守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国来,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五四西路139号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商金峰,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鸿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鸿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鸿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鸿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0元,减半收取88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计13850元,由原告唐山市鸿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秀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靳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