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369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彦松。被告人吴国涛,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2015年6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同年6月12日转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4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吴国涛的父母在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新岛村委会电白村,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柯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吴国涛闻讯赶到现场,从地上捡起几块砖头,声称要堵住柯某某家的门口,柯某某也捡起两块砖头与吴国涛争吵。吴国涛随后丢掉砖头,用右手打了柯某某左脸一巴掌,致柯某某左眼眶外侧壁骨折,左侧颧弓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柯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吴国涛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吴国涛家属赔偿被害人柯某某人民币3万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国涛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
被告人吴国涛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国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积海⺀ko6bacmmthtyrxfdzg案件唯一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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