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刑更2059号罪犯周彦宏,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横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2011年2月22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榆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彦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6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周彦宏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5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5个。
本院认为,罪犯周彦宏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周彦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强
代理
审判员 张敏娟
代理
审判员 刘明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