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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3刑初55号

闫新生、吴彦堂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闫新生,吴彦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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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3刑初55号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新生,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2008年9月8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2月12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拘役四个月;2015年5月18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4月27日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1日被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县看守所。被告人吴彦堂,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1980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4月27日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1日被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新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7月12日因病被取保候审。现在信阳市明港信钢医院就医。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新生、吴彦堂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若兰、���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新生、吴彦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闫新生、吴彦堂合谋骑摩托车到新县实施盗窃。12时许,被告人吴彦堂驾驶闫新生的摩托车到新县城关街后,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新县老电影院附近时,被告人闫新生见被害人丁某停放在路西侧的牌号为豫S×××××的白色轿车内驾驶台上放着一部金色的苹果牌手机,且车窗未关,遂拉开车门,将该苹果手机盗走,吴彦堂在摩托车旁望风;二被告人实施完此次盗窃行为后又返至车内翻找被害人车内副驾驶位置上放置的手提包欲实施盗窃,因未找到有价值物品便驾驶摩托车离开至新县东明路新城宾馆388B房间住宿,被随后到来的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经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牌6Splus手机在价格基准日内价格为人民币5959��。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闫新生、吴彦堂均对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闫新生、吴彦堂合谋骑白色踏板摩托车(车架号WAisoQMG1102nl)到新县实施盗窃。12时许,被告人吴彦堂驾驶闫新生的摩托车到新县城关街后,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新县老电影院附近时,被告人闫新生见被害人丁某停放在路西侧的牌号为豫S×××××的白色轿车内驾驶台上放着一部金色的苹果牌手机,且车窗未关,遂拉开车门,将该苹果手机盗走,吴彦堂在摩托车旁望风;二被告人实施完此次盗窃行为后又返至车内翻找被害人车内副驾驶位置上放置的手提包欲实施盗窃,��未找到有价值物品便驾驶摩托车离开至新县东明路新城宾馆388B房间住宿,被随后到来的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经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牌6Splus手机在价格基准日内价格为人民币5959元。该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物证作案工具白色踏板摩托车(车架号WAisoQMG1102nl)2、证人徐某的证言,4月27日中午丁某驾驶白色骐达轿车带着她到新县电影院附近盆栽店买花,丁某将车停在花店门口,到花店看了五六分钟后回到车上,丁某发现放在车上的苹果6Splus手机不见了;她放在副驾驶上手提包出现在主驾驶坐上,拉链被拉开,里面物品被翻动过,因为没有什么值钱的物品所以没东西被盗。然后,她与丁某一起到刑警队报警。3、证人石某的证言,那天(4月27日)中午,具体几点记不清,有一个四、五十岁的男的拿着一张叫张国付的身份证来开房,是他妻子在柜台登记的,他在旁边坐的,没在意是几个人,开的房间是388B。那天刑警大队到宾馆来,他配合公安调当天宾馆的视屏监控,发现要找的人的房间后我到388B前敲开房门后他就走了。4、被害人丁某的陈述,与徐某的证言一致,4月27日中午12时40份左右她开车和朋友徐某一块到新县电影院附近的一家花店买花,车门没锁,看了五分钟后,我俩回到车上发现我苹果6Splus手机被盗、徐某放在副驾驶的手提包也被翻动没有丢东西。我的手机是2015年11月份以6900元在苹果官网上买的。5、被告人闫新生的供述,4月27日上午他和吴彦堂从信阳骑摩托车到新县,在刚进县城的地方吃了拉面,然后就骑车摩托车在县城里转悠寻找盗窃目标,他看到路边停着一辆轿车,车窗开着车上没有人,驾驶室右边的台子上放着一个手机,他就拉开车门偷了那个手机,吴彦堂说是苹果手机赶紧走,他就和吴彦堂骑着摩托车离开了现场,走了之后又绕回去,因为他看见那个车上还有个包,打开车门又害怕,没敢偷那个包。走了之后,吴彦堂就找了个宾馆住下了,刚进房间没多长时间就被警察抓住了。偷的苹果手机就是被警察抓住时搜到的那个手机。他说不出偷手机的那个位置,但是到了地方能记得。6、被告人吴彦堂的供述,头天下午闫新生骑着摩托车从南阳到信阳来找他并说到新县去看看,顺便去玩玩(指偷点东西)。4月27日早上,他和闫新生在他家起床后,闫新生骑着摩托车带着他到新县,到新县找个地方吃了饭后,他骑着闫新生的摩托车带着闫新生在县城乱转,走到一个带有坡度的街道,闫新生从摩托车上下来,在路边的小轿车旁边转,我将摩���车停在轿车对面坐在上面看着,一会儿,闫新生过来说走,他立即带着他往正前方走,走到路口时闫新生让他掉头往回走。二人离开现场后走了一段路因为高血压头有点晕他提出找个宾馆休息一下。他用张国付的身份开了间房。进入房间后闫新生在玩那个苹果手机,他躺在床上睡觉,大概过了半个多小时,公安的过来将他和闫新生两人抓获并带到刑警大队。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8、被告人闫新生指认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9、新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字第(2016)029号关于被盗手机的价格认证结论书;10、视听资料:盗窃作案过程监控光盘,二被告人盗窃作案的全过程。1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盗苹果手机网络订单、旅客住宿登记表登记表复印件及宾馆、房间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闫新生、吴彦堂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二被告人刑满释放证明书;12、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2008)社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卧龙县人民法院(2011)宛龙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3)新少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5)方刑初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书。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调查核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新生、吴彦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了盗窃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难以区分,以一般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闫新生、吴彦堂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却不思悔改,在��满释放后五年内(被告人闫新生在刑满释放后五个月内、被告吴彦堂在刑满释放后二年内)又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和庭审中均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了被害人。在对被告人闫新生、吴彦堂量刑时,应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新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二、被告人吴彦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作案工具白色踏板摩托车(车架号WAisoQMG1102nl)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富玉

审 判 员  杨翠玲

代理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苏 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