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0202号
原告:韦俊龙。
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望江北1号。
法定代表人:许宝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俊龙与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俊龙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俊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2元,减半收取2666元,由原告韦俊龙负担。
审判员 吕美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