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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0202号

韦俊龙与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韦俊龙,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0202号

原告:韦俊龙。

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望江北1号。

法定代表人:许宝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俊龙与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俊龙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俊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2元,减半收取2666元,由原告韦俊龙负担。

审判员  吕美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