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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财保15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山东好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许有锋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山东好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许有锋,许丽华,许连亮,王兆兰,张拥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财保156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

负责人:李长清,行长。

被

申请人:山东好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经理。

被

申请人:许有锋。

被

申请人:许丽华。

被

申请人:许连亮。

被

申请人:王兆兰。

被

申请人:张拥军。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因被申请人山东好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许有锋、许丽华、许连亮、王兆兰、张拥军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好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许有锋、许丽华、许连亮、王兆兰、张拥军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好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许有锋、许丽华、许连亮、王兆兰、张拥军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山东好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许有锋、许丽华、许连亮、王兆兰、张拥军的银行存款不足15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