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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928号

王禹与肖建平、谢四德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禹,肖建平,谢四德,纪兵林,李双双,高树明,折双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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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王禹,男,汉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肖建平。被执行人谢四德,地址陕西省榆林市。被执行人纪兵林。被执行人李双双,地址陕西省榆林市。被执行人高树明。被执行人折双存,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执行王禹申请执行肖建平、谢四德、纪兵林、李双双、高树明、折双存借款合同一案中,因我院已查封了部分财产,有些财产已进入评估程序并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9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海 荣

审判员 召日格图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智 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