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吉04执12号申请执行人许丽英,女,1962年8月4日生,梅河口市人,住所地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吉林省科兴镀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法定代表人周义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许丽英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科兴镀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因被执行人吉林省科兴镀铝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周义科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经列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保留申请���行人许丽英对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吉林省科兴镀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殿新
审判员 刘靖洋
审判员 赵怀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施相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