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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1837号

叶庆峰与北京天晟星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庆峰,北京天晟星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1837号

申请执行人:叶庆峰,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天晟星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00),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立石,执行董事。叶庆峰与北京天晟星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星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188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叶庆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晟星河公司按照裁决书给付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4818.97元。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天晟星河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天晟星河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及银行开户信息。经本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天晟星河公司现已不在注册地从事经营。申请执行人叶庆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晟星河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晟星河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叶庆峰申请执行的案款4818.97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天晟星河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188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焦 岗

代理

审判员  申家杰

代理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井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