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2811号原告周在满,男,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辉县市峪河镇四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趁义,村委会主任。
原告周在满与被告辉县市峪河镇四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在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在满承担。
审判员 郭彦明二〇一六���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