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新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安平县凯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安平县新盈东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新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平县凯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以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陵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照海��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