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2民初3502-1号

原告王远亮与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莉莉,王远亮,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502-1号

原告:刘莉莉,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告:王远亮,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新城东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05019319-7。

法定代表人:曾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序权,该公司法务。

原告刘莉莉、王远亮诉被告蒙城县瑞沅新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莉莉、王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莉莉、王远亮负担。

审判员  胡娜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杜颍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