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曾晓敏。申请执行人严静媛。被执行人四川汉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小韵,经理。被执行人郭小韵。被执行人吴豪丹。被执行人韩群霞。被执行人吴忠远。本院执行的曾晓敏、严静媛申请执行四川汉诚建材有限公司、郭小韵、吴豪丹、韩群霞、吴忠远债权转让纠纷一案,2016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曾晓敏、严静媛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年8月2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眉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刚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