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28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春,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广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舒成。申请执行人王玉春与被执行人隆化县广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隆劳人仲案(2014)21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玉春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广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12.1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6日履行了10万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隆劳人仲案(2014)217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