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9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徐会华,女,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阜新中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海州区前进路70#楼607室。申请执行人徐会华与被执行人阜新中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阜仲字第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阜新中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交付了其开发的“现代城”项目中第1幢1单元1802号、第1幢1单元2401号楼房。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9执恢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福林
审判员 杨忠文
审判员 万孝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立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