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09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武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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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09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武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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