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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3093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09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武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