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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1415号

涂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涂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1415号

原告:涂某某,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赵某某,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涂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2016年8月15日,原告涂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甘庆育

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

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