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1415号
原告:涂某某,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赵某某,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涂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2016年8月15日,原告涂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甘庆育
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
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