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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1210号

吴春友与被执行人岳德福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春友,岳德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1210号申请执行人吴春友,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岳德福,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大初字第01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岳德福给付原告吴春友4497.49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春友与被执行人岳德福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岳德福已给付1000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现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大初字第01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张庆瑞

审判员  郭志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