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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财保84号

谭晓兰与李秀英,王本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谭晓兰,王本明,李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财保84号申请人谭晓兰,女,汉族,生于1964年5月13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王本明,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16日,住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人李秀英,女,汉族,生于1965年7月27日,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人谭晓兰与被申请人王本明、李秀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谭晓兰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本明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万州支行、农行重庆万州白岩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共计36万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王本明、李秀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谭晓兰已提供谭孟祥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房屋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晓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元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