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972号罪犯王立平,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河北省青龙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〇年四月四日作出(2000)赤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立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00年4月4日起。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03)内刑执字第13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立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3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〇〇0六年六月、
二〇〇七年七月、
二〇〇八年七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二〇一二年六月、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王立平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改为自2003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王立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立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分88分。该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考核期内获考核分193.5分,记功3次。获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王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立平减去剩余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霞
审判员徐景娥
代理
审判员段欣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