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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1执263号

郄建敏、郄建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郄建敏,郄建芳,王连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1执263号申请人郄建敏,男,1965年7月19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申请人郄建芳,男,1966年2月3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被执行人王连才,男,1939年7月21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郄建敏、郄建芳与被执行人王连才婚姻家庭、继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平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新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彦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