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1执263号申请人郄建敏,男,1965年7月19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申请人郄建芳,男,1966年2月3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被执行人王连才,男,1939年7月21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郄建敏、郄建芳与被执行人王连才婚姻家庭、继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平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新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彦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