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15445号

深圳市宝安区民治银泰不干胶材料行与閤先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民治银泰不干胶材料行,閤先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5445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民治银泰不干胶材料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龙塘新村55栋1楼,组织机构代码L40356215。法定代表人张文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希凡,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娟,广东神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閤先贵,男,汉族,1977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街道居委会*组,身份证号码4290011977********。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民治银泰不干胶材料行与被告閤先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民治银泰不干胶材料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柯    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家丽(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