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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5977号

黄代顺与吕玉瑜、王再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代顺,福建省泉州市华盛石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5977号

申请人:黄代顺,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忠,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华盛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朴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873265B。

法定代表人:吕玉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黄代顺与吕玉瑜、王再佰、福建省泉州市华盛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代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人民币106万元为限),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华盛石材有限公司址在南安市水头镇的土地,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华盛石材有限公司址在南安市水头镇的土地,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梅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筑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