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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终481号

周文华诈骗罪上诉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终48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文华,男,40岁(1975年11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羁押,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文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17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文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向被告人周文华追缴赃款人民币二十四万元,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周文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文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周文华犯诈骗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周文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文华撤回上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17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伟敏

代理

审判员  吴 迪

代理

审判员  杨 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