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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民终1137号

上诉人衡阳市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等与被上诉人曾一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衡阳市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赵付业,赵治旭,罗自花,李奇题,曾一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终1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付业,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奇题,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付业。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治旭。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自花。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奇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一为。上诉人衡阳市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赵付业、赵治旭、罗自花、李奇题因与被上诉人曾一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在递交上诉状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衡阳市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赵付业、赵治旭、罗自花、李奇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芳仪

审判员  龙 娟

审判员  肖琳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耀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