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终1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付业,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奇题,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付业。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治旭。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自花。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奇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一为。上诉人衡阳市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赵付业、赵治旭、罗自花、李奇题因与被上诉人曾一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在递交上诉状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衡阳市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赵付业、赵治旭、罗自花、李奇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芳仪
审判员 龙 娟
审判员 肖琳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耀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