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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1民初98号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101民初98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8年出生。

被告:李某,女,1970年出生,现去向不明。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8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0年10月在第一师某团民政科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0年7月生育一女王某一,现已成年,无需抚养费。因被告于1995年3月某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已杳无音讯,下落不明。由于夫妻已分居多年,已无可处理的财产。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李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婚姻关系证明;2.常住人口登记卡;3.新疆金银川垦区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被告去向不明的证明;4.原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1989年8月,原、被告在河南省某县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0月在新疆第一师某团民政科办理结婚登记。1990年7月生育一女王某一,现已成家独立生活。婚后初期,双方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被告与原告的父母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1995年3月某日,被告李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2.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无夫妻财产协议。

本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扶持照顾的义务。夫妻均应履行家庭义务。被告李某离家出走,去向不明,致使夫妻分居二年以上,长期互相不能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玲君

审 判 员  邹胜旺

代理

审判员  何明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瑛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