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02民初348号原告李学征,女,1972年6月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被告乌兰浩特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柏杨,职务总经理。被告朱友兵,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征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学征撤诉。案件受理费16572.00元原告李学征免于缴纳。
审判员 王广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佟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