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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2民初348号

李学征与乌兰浩特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友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学征,乌兰浩特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友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02民初348号原告李学征,女,1972年6月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被告乌兰浩特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柏杨,职务总经理。被告朱友兵,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征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学征撤诉。案件受理费16572.00元原告李学征免于缴纳。

审判员  王广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佟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