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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4583号

张伟民与李永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伟民,李永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4583号

原告:张伟民,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棋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建,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张伟民诉被告李永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饶端洁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棋良、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4年,原告将12幅个人原创荷花画作送浙江省文联主办的第三届杭州•中国画双年展参展。2015年3月8日,原告将12幅画作交杭州点源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源公司”)修复镜框。后因该公司一直未归还原告的全部画作,原告向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朝晖路派出所报案。经公安调查确认,原告的11幅作品被被告非法占有,被告拒不归还。故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11幅荷花作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被告处的画是点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泮某某用于向被告抵债的,被告不同意归还原告。泮某某曾向被告借款50万元,尚欠41万元未归还。泮某某让被告自行挑选其在仓前的工厂仓库中所剩的画作用于抵债。被告选取了11幅画后,欲要求泮某某出具以画抵债的书面材料,但当时被告的高血压病发作,立刻去了医院。此后被告未再找到泮某某。被告与点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经济纠纷。被告与原告互不相识,被告处的画并非从原告处取得的,也并非原告交给被告的,被告无需返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原告向第三届杭州•中国画双年展组委会办公室提交了12幅作品参加展览。展览结束后,原告的12幅作品被人从浙江美术馆取走。2015年5月23日,被告从点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泮某某位于余杭仓前的仓库内取走了上述12幅作品中的11幅。2015年12月28日,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5年3月8日,陈纪文以修画的名义将原告放在浙江美术馆的12幅画取走。2016年6月2日,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因原告被诈骗一案向被告调取上述11幅作品并暂为保管。上述事实由中国画双年展组委会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接受案件回执单》、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作品照片、《询问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根据画作落款处的署名“伟民”以及杭州•中国画双年展组委会办公室的《情况说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系案涉画作的所有权人。原告有权要求无权占有画作的人返还画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现被告占有案涉画作,除非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其构成善意取得,否则须将画作返还原告。

被告辩称案涉画作系泮某某交付被告用于向被告抵债。

本院认为,首先,被告并无证据证明泮某某与被告达成了以画抵债的协议;其次,即使存在以画抵债的事实,因泮某某并非案涉画作的所有权人,无权处分该些画作,而被告明知泮某某从事字画装裱工作,应当知道泮某某处的画作极有可能系他人委托装裱的画作,但被告未查明画作来源,亦无充分理由相信案涉画作系泮某某所有,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的“善意”,故被告取得案涉画作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足以对抗原告的所有权。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案涉画作,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李永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伟民荷花画作11幅(画作照片11页附后)。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李永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饶端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欣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