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2618号原告张志斌。委托代理人张达举(特别授权代理)、绍令,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平飞。委托代理人张笑(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8号楼1单元14楼。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国际花园3号。
原告张志斌诉被告李平飞、第三人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6.00元,减半收取438.00元,由原告张志斌承担。
审判员 张春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 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