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760号申请执行人张延被执行人张海光申请执行人张延与被执行人张海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海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延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海光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5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黄志刚
审判员 :王晓玫
书记员 : 张 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