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执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世荣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渔农村金地名津广场1栋1-141。
法定代表人:刘思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市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下河线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聚全。
被执行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36层。
法定代表人:郭耀名。
被执行人: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蚣坝镇上云坝村。
法定代表人:李聚全。
被执行人:郭耀名。
被执行人: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新洲路交汇处航天大厦A栋609B。
法定代表人:戈然。
被执行人:何健。本院在执行深圳市盛世荣达贸易有限公司与上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的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第2327号裁决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2016)湘11执44号执行裁定,续行查封、冻结了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道县锰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4300002009072210041270),何健持有的永州市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00万元出资的股权,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永州市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30万元出资的股权,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的永州市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14万出资的股权,永州市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92%的股权。现正在协调处理被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第232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第232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协调未果,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建辉
审 判 员 蒋跃兵
代理
审判员 阳少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成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