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4019号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瞿洪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嬿荷、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国强,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王春美,住上海市闵行区航东路775弄(沪江园区)5号101室。
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278元(自2014年1月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共计30个月)。并按合同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725.30元,合计3,003.3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杨建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