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南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二路59-61号A1栋4层12号。法定代表人黄永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洪悦南,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洪悦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洪悦南的银行的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文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