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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759号

湖北南泉置业有限公司、洪悦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南泉置业有限公司,洪悦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南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二路59-61号A1栋4层12号。法定代表人黄永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洪悦南,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洪悦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洪悦南的银行的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文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