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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2执74号

王喜存与王鹏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喜存,王鹏彬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2执74号

申请执行人:王喜存,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秦安县。

被执行人:王鹏彬,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秦安县。本院在执行王喜存与王鹏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王鹏彬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平安

代理

审判员  侯瑞林

代理

审判员  李玉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