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2执74号
申请执行人:王喜存,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秦安县。
被执行人:王鹏彬,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秦安县。本院在执行王喜存与王鹏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王鹏彬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平安
代理
审判员 侯瑞林
代理
审判员 李玉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