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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399号

马如林与马树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如林,马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马如林,男,回族,生于1952年12月18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马树林,男,回族,生于1962年2月8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马如林与被执行人马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树林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万元、执行费35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树林不在家居住。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将被执行人马树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树林不在家居住,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02执3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金龙

审 判 员  毛建军助理

审判员  李 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富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