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达人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横溪村金园兆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冯志合,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升中。
上诉人金华市达人针织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0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金华市达人针织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成升中起诉要求上诉人金华市达人针织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接收货币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为合同履行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肖闻
审 判 员 朱展望
审 判 员 郑永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盛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