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1355号原告王忠勇,男,汉族,1957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5547-9。法人代表人黄海,该公司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熊伟,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敬华,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住所地重庆江北区南桥寺龙山路5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28005689。该矿负责人文明,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叶虎,重庆歌乐律师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勇诉被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王忠勇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勇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元,由原告王忠勇负担。
审 判 长 宋帅武
代理
审判员 王建金
人民陪审员 罗世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