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123号
原告:牛红领,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1341619910675962。
被告:徐洁,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海涛,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仵强强,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牛红领诉被告徐洁、张海涛、仵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红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洁、张海涛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仵强强经本院公告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红领诉称:2013年3月25日,徐洁向牛红领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月息2%,由蒋伟华将款汇入徐洁账户,被告张海涛、件强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尚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也应按照约定偿还金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诉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拾伍万元整)、利息19800元(壹万玖仟捌佰圆整)(以月息2%计算,自2015年3月28日至2015年10月12日,后续利息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2、诉讼费等债权人维权所需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借条复印件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使用期限两个月,月息2%;被告张海涛、仵强强进行担保。3、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4、收条复印件两份,证明被告徐洁从原告处收款15万元的事实。被告徐洁、张海涛、仵强强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牛红领依法向本院提交证据四份。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出示的证据1、2、3、4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3年3月25日,被告徐洁经人介绍向原告牛红领借款人民币15万元,由蒋伟华将款汇入被告徐洁账户,被告张海涛、件强强在借条【借条今借到牛红领人民币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借期两个月月息2%借款人:徐洁2015、3、25.此笔借款担保期限直到借款人还清本息为止担保人:张海涛仵强强】上签字。被告徐洁给原告牛红领书写两份收条【1、收条今收到牛红领委托蒋伟华转来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元整(138000.00)收款人:徐洁2015、3、252、收条今收到牛红领现金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收款人:徐洁2015、3、25】。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徐洁、张海涛、仵强强向原告牛红领书写的借款担保条据以及被告徐洁向原告李宁书写的收条确认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徐洁、张海涛、仵强强未向原告牛红领归还借款是酿成纠纷的原因,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张海涛、仵强强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担保,并约定保证期间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该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现原告牛红领要求被告张海涛、仵强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被告徐洁、张海涛、仵强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牛红领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2015年3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张海涛、仵强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海涛、仵强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徐洁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6元,由被告徐洁、张海涛、仵强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丰灵芝
审 判 员 李献忠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旭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法官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为数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谯城区法院执行款专户名称如下:账户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4×××8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华佗支行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账号:13×××48账户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亳州市分行魏武支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