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744号
原告:佟某
被告:王某平佟某与王某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佟某于2016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佟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永盛 微信公众号“”
佟某与王某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744号
原告:佟某
被告:王某平佟某与王某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佟某于2016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佟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永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