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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民初744号

佟某与王某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佟某,王某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744号

原告:佟某

被告:王某平佟某与王某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佟某于2016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佟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永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