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安玉林被执行人白淑华安玉林与白淑华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28日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长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
安玉林与白淑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安玉林被执行人白淑华安玉林与白淑华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28日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长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