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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1051号

任长荣与天津市发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长荣,天津市发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任长荣。被执行人天津市发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任长荣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发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津仲裁字第1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因被执行人天津市发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拒不执行(2015)津仲裁字第102号裁决书,请天津市北辰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协助申请执行人任长荣单方办理坐落在天津市北辰区朝阳路普天东里8-5-501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该房屋总价值96633元;

三、该房屋产权归申请人任长荣所有;

四、此套房屋不按补登办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正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裴忠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