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3808号
原告:巴州百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东路三江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陈献峰。
委托代理人:苏刚,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洁,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爱华,女,汉族,1974年10月22日生,现住库尔勒市。
原告巴州百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巨爱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巴州百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州百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巴州百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巴州百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建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 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