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6198号原告黎宇基,男,出生于1949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李楠,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被告成都美景金山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邓宗缇,职务不详。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黎宇基与被告成都美景金山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原告黎宇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黎宇基于七日内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黎宇基无正当理由未预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