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69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强。
被告:官德礼,男,汉族,1979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黄娟,女,汉族,1981年0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被告官德礼,黄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9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汪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