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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刑初197号

童玉志、郭海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童玉志,郭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81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玉志,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方晓林,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海军,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宋明君,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诉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玉志、郭海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玉志及其辩护人方晓林、郭海军及其辩护人宋明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9日晚,被告人童玉志及裴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驾车来到成都市高新区环球中心洲际酒店停车场内,童志玉使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号牌为川LN的大众牌帕萨特型轿车车门及后备箱打开,从该车内盗得苹果牌5S型手机一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以及宝马车钥匙一把。经鉴定,被盗的苹果牌5S型手机价值2834元,现该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5年8月15日下午,裴某某驾驶凯迪拉克牌黑色越野车,搭乘童玉志及陈某某,沿成简快速通道来到简阳市三岔镇嘉苑酒店停车场内。裴某某使用开锁工具将停放于该停车场内的车牌为川ME的奥迪牌A6L型轿车车门及后备箱打开,童玉志从该车后备箱内将被害人曾某某的两个提包盗走。经查证,其中一提包内有现金1000元及中华牌(硬盒)香烟一条。随后,裴某某在该停车场内,以相同手段打开车牌为川A**的奥迪牌A6L型轿车车门及后备箱,童玉志从该车后备箱内将害人鄢某某的一个提包盗走。经查证,提包内有现金3000元。3.2015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郭海军驾驶凯迪拉克牌黑色越野车,搭乘童玉志、裴某某、陈某某,沿成简快速通道来到简阳市三岔镇四季轩农家乐停车场内。郭海军驾驶凯迪拉克越野车停放在被害人祝某的车牌为川A**的大众牌帕萨特型轿车前,以遮挡住他人视线,由童玉志望风,裴某某使用开锁工具将该车车门及后备箱打开,并从后备箱内盗走一个提包。经查证,提包内有现金1000元。4.2015年9月3日凌晨2时许,郭海军驾驶凯迪拉克牌黑色越野车,搭乘童玉志、裴某某,来到成都市高新区万事兴凤凰国际酒店停车场内寻找作案目标。裴某某用随车携带的破窗工具,将被害人王某某1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车牌为宁A**的奥迪牌Q7型越野车的后挡风玻璃敲碎,郭海军从该车后备箱内盗得一个黑色相机包及一个米色相机镜头包交给童玉志。经查证,黑色相机包内有一部佳能牌5D3型相机、一个佳能牌70-200型相机镜头、三块相机电池及两张内存卡;米色镜头包内有一个佳能牌17-40型相机镜头。经鉴定,佳能5D3型相机价值12800元;佳能70-200型镜头价值10080元;佳能17-40型镜头价值3600元。现该被盗相机及镜头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5.2015年9月11日,郭海军驾驶车牌为川BE65**(套牌)斯巴鲁牌越野车,搭乘童玉志、陈某某,来到简阳市城区内寻找作案目标。当日22时许,郭海军驾车行至简阳市简城街道河景馨城小区外,陈某某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樊某某的车牌为川A**的福特牌蒙迪欧型轿车(实际车主谭某)停放在路边,车尚未熄火。三人经共谋后决定将该车盗走。随后,郭海军驾驶川A**的福特牌蒙迪欧型轿车搭乘童玉志,陈某某驾驶川BE斯巴鲁越野车离开简阳,并将川A**的福特牌蒙迪欧型轿车悬挂上云A**的假车牌,停放在成都市高新区龙祥佳苑小区内。樊某某发现车辆被盗后,于2015年9月11日23时许报案。2015年9月12日12时许,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中和派出所民警在成都市高新区中和镇朝阳路一洗车场内,将童玉志和郭海军挡获,并查获了被盗的川A**的福特牌蒙迪欧型轿车。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45000元。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童玉志、郭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将裴某某、陈某某抓获。另查明,郭海军的家属代为赔偿了川A**福特牌蒙迪欧型轿车车主谭某的损失,取得了谭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童玉志、郭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书,通话记录、被盗车辆登记信息,收条、谅解书,童玉志、郭海军的户籍信息,证人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2的证言及被害人郭某某、曾某某、鄢某某、祝某、王某某1、樊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玉志、郭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童玉志、郭海军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捕同案犯,属于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童玉志、郭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郭海军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谭某的损失,取得了谭某的谅解,酌情对郭海军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盗相机的鉴定聘请书上载明的车主不是起诉书上载明的被害人王某某1,建议法庭综合犯罪数额,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盗相机及相机镜头失主为王某某1;对该相机和相机镜头的价格鉴定是基于当时已经追回的相机及相机镜头进行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上载明的相机和相机镜头的型号及购置日期,与被害人王某某1的陈述一致;且二被告人对盗窃相机及相机镜头的事实供认不讳;鉴定聘请书上载明的“李某被盗窃车内物品案”系公安机关笔误造成,该笔误并不影响二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郭海军的辩护人宋明君提出郭海军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谭某的损失,得到了谅解,建议对郭海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童玉志、郭海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童玉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童玉志的刑期自2015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郭海军的刑期自2015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童玉志对被害人郭某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及宝马车钥匙、曾某某的损失1000元及中华牌(硬盒)香烟一条、鄢某某的损失3000元予以退赔;被告人童玉志、郭海军对祝某的损失1000元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刚

人民陪审员  舒坤林

人民陪审员  罗小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佟 鑫 搜索“”